[ 索 引 号 ] | 11610000010802840Y/2005-00001 | [ 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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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 体裁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效力状态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05-02-01 |
陕西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杨陵区)粮食局,省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陕发[2003]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粮食局提出了《陕西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并经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陕西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1998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国有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还不够合理,历史包袱较重,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市场竞争能力不强,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建立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现就我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确保粮食安全和有利于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力争用两年时间,通过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是:以全国和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通过推进企业改革,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消化企业历史包袱,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二、妥善解决企业"三老"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帐。对国有粮食企业经清理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含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经营性挂帐可以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上划到新组建的粮食购销公司,以这部分挂帐资产作为股权,行使对挂帐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分享挂帐企业的收益,并以这部分收益支付挂帐利息和消化挂帐本金。
(五)分步处理老库存粮食。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首先用于充实省市粮食储备,其余部分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排,用3年时间分批销售。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六)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国有面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档案移交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七)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采取企业自筹、资产处理变现收入、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补助、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解决。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三、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
(八)根据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省市县粮食储备库及军粮供应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部分粮食购销企业、骨干加工企业,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全面实行改革改制。在粮食产销量相对较大、交通方便的地区和粮食消费集中的大中城市,省上通过新建和划转的方式,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形式,确定一批骨干粮(油)库,作为省直属储备粮(油)库,承担省级储备粮(油)的经营和管理,作为省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根据总体规模和布局,选择符合承储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实行省级储备粮代储,与省属储备粮库互为补充。各设区市可以通过对现有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的改制和重组,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形式,确定和掌握一批粮食储备企业,经营和管理市级储备粮,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也可根据辖区实际,实行市级储备粮委托代理,以保证本行政区域粮食调控的需要。这部分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和轮换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九)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县为单位,采取"先收编、再调整"的办法,将现有企业撤消一批、合并一批、强化一批,实现合理布局;每个县组建和扶持l-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粮食购销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粮食购销量大及地域面积广的县,可根据实际设若干个粮食购销点,作为粮食购销公司的报帐单位,以利于发挥辐射作用。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或出售。
(十)在大中城市,采取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并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保障国家对成品粮食供应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西安市原则上可以掌握2-3个大型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其他中等城市和人口大县可以掌握1-2个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城市粮食营销企业要充分利用销售网络,逐步向"放心粮店"、"便民粮店"、"居民厨房"等连锁超市发展,确保城市的粮食供应和粮食质量安全。
(十一)在全省培育3-5个具有一定竞争力、跨地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逐步提高在国内外粮食市场上的影响力,发挥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授权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
通过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的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资产重组和国有民营等形式的改制,优化企业的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企业和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鼓励通过参股、兼并和联合等办法进行重组,也可以参与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盘活资产,形成规模,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促进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过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使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总数减少三分之二。
(十二)国有粮食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四、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展粮食购销和产业化经营
(十三)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国有粮食企业要利用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发挥粮食收购上的主导作用、粮食价格上的引导作用、市场调控上的平衡作用、市场秩序上的带头作用和宏观调控中的载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
(十四)国有粮食企业要改进服务方式,广泛推行订单收购,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掌握商品粮源。销区粮食企业要积极从产区采购粮食,保障市场供应。可以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掌握基本的商品粮源,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国有粮食企业建立粮食购销关系和互信机制,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十五)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和地域优势,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工商联手,优势互补,主动融入粮食产业化经营,彻底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方式。把粮食流通向生产领域延伸,实行公司加农户、公司加优质粮油生产基地等新型经营方式,逐步实现产销一体化,同时要利用仓储、加工优势开展代储、代加工和开办"粮食银行"等业务。城镇骨干粮食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要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成为龙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连接点,形成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市场销售网络,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六)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创立品牌,深度开发,形成集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要以市场适销为标准,推广优质粮油品种,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积极探索在粮食购销、加工和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机制,提高粮油生产订单履约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鼓励和支持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粮食流域领域。扩大国有粮食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现资本的强强联合,开发有地方特色和有竞争能力的粮食品牌,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十七)国有粮食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逐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农业发展银行应积极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所需贷款应给予支持。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它粮食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
(十八)符合规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提高企业资产质量。非上市企业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文件精神,经批准,可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其所得用于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具备偿
债能力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大型粮食企业,经过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
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十九)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从现在起,用2-3年的时间,完成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主体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政府要给予企业必要的相关费用和价差补贴。
(二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依据《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二十一)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粮食市场化的要求,结合国有粮食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实现不亏损、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为目标,今明两年,按照不同行政区域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使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减员分流三分之二。今后,除国家规定和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配和调入人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精干和高效原则,设定管理岗位,选聘管理人员,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面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要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落实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政策规定,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职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二十二)国有粮食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管理创新。要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作为管理的重点,搞好企业核算,加强资金管理,减少经营管理费用。要根据粮食流通的发展变化,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二十三)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在经营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重视和加强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以人为本,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员工团队意识,培育一支开拓进取、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八、加强领导,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十四)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具体工作由省粮改办负责,省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审计厅、监察厅、物价局、农发行、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固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落实机构、人员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扎实开展工作,认真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努力实现改革目标。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可先选择1至2个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二十五)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各项补贴,研究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对企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免征粮食企业的增值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号)的有关政策,免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企业出售公房的资金,在扣除住房基金、住房补贴和维修基金后,将其余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费用,全额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对破产企业出让原划拨土地的变现收入免收各种费用,用于职工安置;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要认真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贷款发放和管理办法,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重组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要积极安排简易建仓贷款规模,支持固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的注册登记,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规范市场交易,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做好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籍登记及贷款单位变更时,只收取工本费。行政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企业改革中的违规违纪案件,确保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十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分类指导,及时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加快改革进程,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