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省军粮供应中心: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陕西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5日
陕西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全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公示 、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托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
第八条 粮食企业基本信息鼓励通过端口方式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等自动获取。粮食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地市级、区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
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或者部门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