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2-07 16: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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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各市(区)分行、省行营业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直属单位,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家及我省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2021年12月30日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及我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纳入省级储备规模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形态)。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分粮食类承储库点和食用植物油类承储库点。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总体布局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库点隶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承储设施产权自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二)库点库区、仓房(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及配置等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要求。

(三)库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25000吨,或罐容不低于3000吨。市县直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库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5000吨,或罐容不低于500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可适当放宽仓(罐)容标准。

(四)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近两个年度内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五)库点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粮食信息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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