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宝鸡、咸阳、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属各单位,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现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省级储备粮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对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第二章 入库质量管控
第五条 采购的省级储备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省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第七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单位采购省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不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入库水分应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第八条 建立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省级储备粮。
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委托省粮食质量安全中心承担。验收检验完成后,验收检验结果报送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同时抄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对验收合格确认为省级储备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严禁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的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由省粮食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