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0802840Y/2025-00012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07-10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 2025-07-10 15: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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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项目)计划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承办机构
1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粮食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辖区内储备粮承储企业承储最低收购价粮、地方政府储备(油)等政策性粮油的企业,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4月至7月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年1次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和执法督查处
2夏(秋)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粮食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原粮销售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检查,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检查
    
6月至9月;11月至次年3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年2次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和执法督查处        
3安全生产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情况的检查  每季度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1年4次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和执法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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