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11610000010802840Y/2025-00002 | [ 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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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0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3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 |
4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
5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建立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
6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7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督,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
8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粮食质量安全意见、建议和举报按照职责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
9 |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粮食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